(二十一)省、市政府招商引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二十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度。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指向,进一步简化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对不需要综合平稳的限额以下鼓励类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了和国家“项目确认书”的概念相一致,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按企业性质对项目是否属鼓励类进行审核,并出具“项目确认书”,作为企业享受鼓励类优惠政策和办理后手续的依据。对允许类项目按目前审批权限,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再由政府审批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凭立项批复办理后续手续。
(二十三)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集中联合年检的先进经验,积极创造所有涉外部门集中在一起办公的条件,形成“咨询中心、审批中心、年检中心、收费中心、投诉中心”五位一体的“一条龙”办公机制,强化监督、防止腐败、提高行政效率。
(二十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封闭管理”。能够守法经营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内外商投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挂牌,实行“封闭管理”:1、国家鼓励投资的重点企业;2、著名跨国公司和台、港、澳知名企业投资的企业;3、先进技术和产品出口型企业。
除国家法定检查(稽查,下同)外,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进入实行“封闭管理”的挂牌企业进行检查。对实行“封闭管理”的企业进行法定例行常规检查的,检查部门原则上于每年年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结合外经贸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统一集中安排。检查次数一般为一年1-2次,时间统一安排在联合年检期间。对实行“封闭管理”的挂牌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违规检查的,检查部门应于进入企业检查的前一天将事由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人民政府,检查过程中重要事项随时报,事后将详情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十五)全面清理整顿“三乱”。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一切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全面清理现行各项收费。由省审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参加,组织力量清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对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以及现行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对合理合法的保留收费项目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重新换发收费许可证。对保留和取消的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在清理工作结束后统一对外公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各部门,在收费时一律凭《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统一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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