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高科技企业标准并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为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并鼓励其更多地使用国产料件生产出口产品,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1993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选择执行“不征不退”或“免抵退”政策,可选择一次。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十二)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
(十三)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十四)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十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六)放宽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商采用BOT、兼并收购、产权置换、托管、租赁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技术改造。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八)允许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我省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十九)对世界500强和台、港、澳知名企业在我省的所有投资项目,在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特别优惠;长期在山西工作的股东代表和高级管理人员优先推荐为各级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执委,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市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三、简化手续,改进管理,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
(二十)优化外资导向,加大招商力度。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等部门要在年内细化和进一步明确我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推出一批具有我省特色、有发展潜力、有吸引力的招商引资新项目,及时充实和更新我省招商项目库,积极引导外资流向我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及未来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作为招商引资主体的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支持和相关服务,重点推动我省优势企业与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及其参股投资企业的合作。要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投资促进网络,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联系,通过委托、代理或专题等方式,积极向外推介重点投资项目。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网络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