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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发〔2001〕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振奋精神,切实改善山西投资软环境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改善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坚决破除只考虑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观念,树立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形成对外开放的合力,把改善投资环境作为实现我省调产战略、推动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放在突出地位,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通过创新政策环境,改善服务环境,优化社会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解放思想,加大力度,进一步创新政策环境
  (二)对国家鼓励类及国家批准的我省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用先进技术改造我省传统产业,企业享受国企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交纳场地使用费。
  (五)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替代进口设备且属进口设备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其转让技术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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