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足于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不得新增编制。新组建的卫生监督机构要体现卫生执法的综合性。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疾病控制机构改革和发展,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疾病控制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组建服务功能齐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改革目标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在省本级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基础上,2001年上半年完成市级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2001年下半年完成县(区)区卫生监督与疾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到2001年底基本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执法有力、职责明晰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省本级的改革
将省卫生防疫站、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省地方病防治所、省结核病防治所、省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等6个卫生机构中承担的卫生监督执法和疾病预防控制业务职能分别集中,进行结构调整,适当精简人员编制,组建辽宁省卫生监督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分别承担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任务。
(二)各市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
1.各市要立足于加强卫生监督,提高防病的总体水平,建立起协调高效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网络。明确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职责范围,将原来由各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分别集中,对原有机构加以归并、调整,明确卫生监督的职能划分,组建专职承担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
2.为保障卫生监督的公正和队伍的廉洁,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从事有偿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卫生执法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卫生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订建立卫生监督的自我约束机制,认真履行行政处罚的审查、听证和决定,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职责并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改革,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原则,将设置分配、服务对象单一的机构科学合理地精简归并,组建综合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充分发挥其辐射和服务功能,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预防保健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3.为了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卫生监督管理层次,城区人口较少的省辖市,可以不设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县(县级市)可以设独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城区人口较多的省辖市,是否设立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由市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