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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月17日

      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现行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存在的政事不分,卫生监督与有偿技术服务不分,执法队伍多头执法、力量分散,预防机构功能交叉、效率不高等问题,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新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运行机制。
  各地要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机构调整步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理顺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提高疾病综合防治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疾病、保障健康的需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卫生工作的新要求。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的要求,分别设置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并完善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的卫生监督体系和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全面提高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水平。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合理划分、统筹兼顾卫生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明确职责和工作范围,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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