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到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已派出监事会的企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原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设立的企业监事会,在省政府决定向本企业派出监事会之前按有关程序予以撤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