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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成员的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省国资委任命,科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根据需要可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按有关程序选任。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省国资委批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企业职工代表监事。
  兼职监事中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由部门推荐,省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有关部门选派的监事可以担任2至4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每届任期3年,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组织人事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

第六章 监事会成员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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