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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2月29日

          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直国有企业的监督,健全省直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省国资委提出,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只对企业的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本办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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