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和经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2001〕3号 2001年2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冀政〔1999〕29号)精神,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省供销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省供销社机关由企业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为省政府领导的事业机构,行使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现就省供销社机关职能、编制、经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供销社机关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参与和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三)按照省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
(四)按照《
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工作。
(五)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
(六)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供销社机关的内设机构和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