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冀政办〔2001〕2号 2001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
(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
(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民政部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
(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
(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