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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代码制度,确保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准确、可靠,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编制、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代码证是代码标识的法定凭证,集成电路卡(简称“IC卡”)作为代码载体与代码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办理、应用和管理代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简称代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税务、工商、人事、民政、计划、统计、金融、保险、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公安、海关等部门在各自业务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代码。
  第六条 下列组织机构应当申请代码登记,领取代码证: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
  (三)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中央和外省市驻粤机构;
  (五)经外事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驻粤机构;
  (六)其他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向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同级代码主管部门申领代码证。代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组织机构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其提交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核准登记、发给代码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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