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区是少数民族集居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民委、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发[1998]54号)的要求,根据我区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各类矿物、动植物标本遗存、收藏较丰富的实际情况,重视我区博物馆的建设规划,采取措施改变我区博物馆建设步伐缓慢的现状,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起我区有特色、有发展规模的博物馆网络,提高博物馆及其他文博机构藏品保护、陈列展示和社会教育水平。尤其要抓紧对近现代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征集和管理工作,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独特风格的少数民族建筑群和传统村寨,建立和扶持民族文化保护区、民族保护村寨和生态博物馆,以积极的措施有效地防止少数民族文物的流失。
五、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特有的作用,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托广西丰富的文物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历史、民族特色的文物旅游,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产业调整,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文物保护中来。文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在把文物作为地方优势加以利用的同时,要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和眼前利益而盲目开发造成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的破坏。不得以开发利用为名擅自改变文物的管理体制,严禁将文物保护单位划入各类经济实体或作为资产捆绑上市经营。要立足于文物本体的保护,扩大和延伸文物的综合开发利用,杜绝花巨资大搞假“古董”建设。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和寺庙内收藏的各类文物,必须依照
《文物法》进行有效管理。对于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问题,必须按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物规定执行。凡由文化、文物及其他非宗教部门管理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设置功德箱、收取布施,不得从事宗教迷信活动。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现由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寺庙,要依法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要坚决贯彻执行
《文物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门要会同建设、旅游等部门制定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相关办法。公安、工商、海关和文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各地要在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宣传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抓好对法人违法案件的处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抓好防火、防盗工作。公安部门要对重点文物收藏单位和地域范围较宽的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安全防范。要依法整顿和规范文物市场和旧货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拍卖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工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和贸易部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和拍卖文物的活动,对经批准的旧货市场实行联合监管。海关要加强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督工作,防止文物特别是珍贵文物流失境外。对在西部大开发中涉及文物保护的赎职、破坏、盗掘、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