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
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5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西部大开发中我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明确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新任务和新要求,深刻认识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以对国家民族文化遗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要加强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依法保护和管理好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要认真实施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即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要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上下协同,互相配合搞好文物保护工作。要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或修改本地区文博事业发展规划,搞好与生态恢复、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将文博事业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把我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引向法制化、科学化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要妥善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随着我区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工业化、城镇化的重点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文物保护问题会在一定时间、一些地方有所突出。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调查、评估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加快完成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图集的编纂等工作的进度;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重点做好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2001年底前,必须完成本辖区内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工作;完成本辖内自治区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要依照法定的程序,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立项、论证和选址等工作时,凡涉及文物的,要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通报,充分征求文物管理部门意见;文物管理部门要履行提前介入的职责,提出处理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三、结合我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做好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工作。要将古墓葬、古遗址特别是大遗址的保护列入当地退耕还林(草)和土地利用规划,把大遗址保护展示体系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区域经济发展密切结合起来。桂林、北海、南宁和贺州地区要重点做好桂林靖江王陵、合浦汉墓、邕宁顶蛳山贝丘遗址、贺州临贺故城等国家重要大遗址的保护计划工作。各地可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向自治区选送申报一批自治区级大遗址保护的重点项目,以改变我区目前大遗址保护和展示服务滞后于当地经济发展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