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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3.行使监事的表决权;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向企业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主席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介;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省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省政府;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互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省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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