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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监事会主席为专职,由厅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第九条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由副厅级、处级、科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其中,副厅级专职监事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程序确定。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以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益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2.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3.行使监事的表决权;执行监事会的决议;向企业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兼职监事
  1.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有关事项的联系、沟通。
  2.参加监事会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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