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0]212号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现将《云南省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四)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五)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
(六)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