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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三)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40米或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客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
  (四)丁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20米或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客船、5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
  第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申请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其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等级相适应的船舶船体、轮机、电气、工艺、焊接、检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船舶焊工合格证书的电焊工;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第八条 申请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资料及有关材料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港航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颁发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船舶修造条件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重新核定资质。
  期满不申请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船舶修造业务。
  第十条 船舶设计或修造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转产、迁移、歇业、终止等应当分别向市港航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船舶设计和修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
  在船舶设计、修造中,无国家标准遵循的,其技术资料必须报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建造、改建船舶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当按规定报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在施工中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技术和施工设计方案。
  禁止无设计图纸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建造或改建船舶。
  第十三条 船舶设计和修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船舶质量监督和检查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设计和修造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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