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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包叙定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 船舶修造遵循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船舶修造业的主管机关。
  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船舶设计和修造市场,指导区县(自治县、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港航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船舶修造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业。
  从事船舶设计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按其技术和生产能力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等级按以下规定从事船舶修造业务:
  (一)甲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各类内河客船、货(驳)船和推、拖船以及各类特种船舶;
  (二)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60米或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客船、2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推、拖船以及规定范围的特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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