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3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二000年十一月五日
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鼓励外商以货币、技术、设备等投入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和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国家禁止外商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除外。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外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二)向外商提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项目指南和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有关的公益性地质资料;
(三)做好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