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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11日
 
              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0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与许可、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服务机构管理、专利行政保护及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将专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资助资金,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年费的资助。
  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设立的专利保护鉴定委员会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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