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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2月18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2001年1月1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6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一节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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