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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3.主管部门有责任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4.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严格遵守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积极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以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验收;
  5.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十五条 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鼓励获资助者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获资助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连续出国一年以上,调离本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联由评审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获资助者每年底须填写《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和经费预决算表,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一并统一报送办公室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及经费预决算表,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对资助项目检查调度一次。
  第二十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创新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核准撤销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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