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2001年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专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促进我省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创新基金旨在通过支持省内高层次科技人员和国外、省外专家针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中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开发,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形成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省科技三项费用、省财政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者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2.留学(含归国)人员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为我省服务的国外专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省外专家(具有博士学位);
4.省管以上优秀专家。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突出。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者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换代。
2.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于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3.产业化或推广应用前景明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第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由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评审委员会由科技、财政、经济、教育和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成,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者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认真填报《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或本省的技术成果承受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推荐、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办公室申报。正在国外留学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需通过省内依托单位共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