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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2日

        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将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管辖范围,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产品标准及信息网络、集成电路卡的现行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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