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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2001修正)[失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在省内各市注册的投标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领投标证书。省外单位来我省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应当向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投标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书和取费证书、投标单位简况、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参加材料设备供应投标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单位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送招标单位。
  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认的,必须在投标中说明。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投标单位需要对送出的投标书内容进行补充、更正的,最迟在开标前1日向招标单位提交正式的补充、更正文件。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主持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规定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
  (四)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标明何者有效;
  (五)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价浮动幅度;
  (六)投标书逾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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