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2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