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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2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的决定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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