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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跟踪服务、全程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项目审批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行“一站式”办公,联合审批,手续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答复或办理审批手续,当场不能答复或办理的必须在5日内予以答复或办理。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不许随意到域外投资企业开展评比、调研、采访等业务活动,如确有必要,必须经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实行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全社会特别是域外投资者的监督。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域外投资企业的投诉,调解与有关方面发生的争议,调查、处理侵害域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企业对市直各部门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凡大多数域外投资者公认服务不好的部门,要予以新闻曝光。对不履行服务承诺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的,情节严重的,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对班子要进行调整;属于个人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干部权限分别予以降职、免职、调离机关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对于服务不好的、“三权”在上的部门和单位,除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外,还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整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对于内外商投资企业,任何部门不得以连带责任冻结、扣押财产或停水、停电、停贷款等(经法院裁定的以合资企业名誉逃避债务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内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有违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将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区和有关委、办、局年终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各县、区和有关委、办、局一把手为本部门、本单位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对连续两年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和贡献突出的县区、企业主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除授予招商引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外,对其中有突出贡献的党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取消该单位的评先资格,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还要对该单位进行新闻曝光和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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