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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引荐内外商在阜新新办独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中介人,在验资、审核后,按企业第一年净纳税额的5-2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单独引进高新技术或引进高级技术、管理人才并获得新增效益的中介人,按第一年新增效益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荐“三来一补”、产品出口、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者,在合同执行后,按所创效益额的5-10%或双方议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直接介绍域外投资者购买本地区工业企业,其实际支付现金额度达到该企业出售价30%的,按购买金额的1%给予奖励,达到50%的按购买金额的2%给予奖励,达到100%的按购买金额的3%给予奖励。
  以上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关于中介人的奖金具体比例由中介人与受益方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在资金到位,项目、合同已经实施,经政府指定的财政、外经贸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受益方予以兑现,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可列入企业成本。引进独资项目的,奖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对引进境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用于发展出口加工型、高新技术型、农业产业化等大项目的有功人员,市政府给予重奖,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在资金到位、项目已经实施、经财政、外经贸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负责兑付(奖金不兼得)。
  第十六条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内外关系进行民间招商引资活动,在职人员需要国外长期进行联络活动,并有成果的,在其所在单位不提供任何出国费用情况下,其所在单位在一年内为其保留工资、奖金及一切待遇。

三、关于强化招商引资的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做到招商引资工作“四不准”,即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抵制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决定和政策;不准以任何形式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准向客商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不准随意干扰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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