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建的域外投资企业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对投资企业的年审,企业可自主选择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办理。各种建设费用,除缴纳国家及省应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和纯属地方收费的,除劳保统筹费、自来水增容费、煤气和供热集资费以外,其他收费3年内一律免收。
第六条 《阜新市吸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指导审批内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内外商投资项目,可采用“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一)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工业企业嫁接改造及启动、改组“双停”企业的项目;
(四)资源深加工项目;
(五)安排下岗和待业人员较多的项目;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项目;
(七)《阜新市吸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来阜投资的外商享受阜新市市民待遇,公安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本人的意愿,随时受理居留延期或申请长期居留证事宜;来阜投资的内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可以免费办理进城落户手续。对阜新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内外商,可授予荣誉称号,也可以聘为经济顾问等名誉职务。
第八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市老企业实行嫁接改造,或与老企业实行股份、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原企业债权、债务可由原企业产权方承担,也可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招商引资。对于引进无偿资金者,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有偿无息资金者,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1-2%给予奖励;对引进有偿有息资金者,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0.5-1%给予奖励(引进的有偿资金使用期限要达1年以上,且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正常贷款利率);对行政、事业单位专业人员通过工作主渠道引进无偿资金、有偿无息资金和有偿有息资金的,以上年度引进的资金为基数,对其增长部分按上述奖励标准兑现。
第十条 对引荐内外商在阜新直接投资新办台资、合作企业的中介人,按外方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3%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