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2001年2月26日)
为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阜新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鼓励内外商投资
第一条 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终止后,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年内按其上缴的所得税税额的50%给予奖励;对缴纳增值税的,5年内按上缴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条 阜新地区以外的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在阜新投资兴办的企业(简称内商投资企业,下同),自批准开业之日起,凡对地方纳税(指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3年内按对地方纳税额的50%给予奖励。其中,属于生产性企业享受3年的奖励,非生产性企业享受2年的奖励。
以上两条需经财政、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由企业纳税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按年度予以兑现,此项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第三条 内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一律执行辽宁省最低出让价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税,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后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土地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10年内租金可减20-50%。为了启动停产企业的生产而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四条 内外商在符合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不造成环境污染的前提下,开发荒山、荒沟、荒地、荒滩(简称“四荒”,此外,还包括荒丘、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所用的“四荒”属于国家所有的,可采用出让方式交投资者使用,出让金可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1-10%征收。在旅游区的投资项目和对我方企业以闲置场地、厂房作价入股所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3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