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6日)修正

浙江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公告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已由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16日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2001年2月16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四章 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章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
  第七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和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文字简约、明确。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