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的时间。
(一)新版服务业、服务业定额发票、公路货物运输、客货运输定额发票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行的服务业等九种发票及公路客货运输业等四种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9月30日,自2001年10月1日日起停止使用。
(二)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到期全部停止使用。
三、有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简并后的新版发票其适用范围、式样内容和项目能够满足用票单位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用票单位自印发票。如因特殊情况需自印的,必须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或市地局直属分局审核后,报市地税局核准。2001年4月1日前,区(县)局、分局已批准的自印发票可以延用到2001年9月30日,到期一律办理缴销手续。
(二)对实行定额征收税款方式或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单位,以及零散运输和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务一律使用新版定额发票。
(三)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收入结算时需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向其提供发票时,应按使用发票的金额扣缴相应的税款。
(四)对现行的未在此次调整范围内的普通发票种类,仍继续保留使用。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此次调整涉及到的有关新版发票的核定、购领、以及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用票单位及个人如遇有关问题请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