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
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2001年2月9日)
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内容。
(一)发票种类的调整。
1、对现行的《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九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2、对现行的《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专用发票》、《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四种发票简并为《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3、取消现行的《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取消现行发票式样中代扣税内容;《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适用内、外资企业;增设发票的备注栏目,以适应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
2、新版《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同时在发票联的大写金额部位采用特殊防伪油墨涂层,以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强度和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有效地杜绝撕开及大头小尾填开发票等违纪行为。
(三)发票适用范围的调整。《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除建筑业、运输业、房地产业以外的内、外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实行定额征收税款方式或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北京市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运输业户在结算运输款项时使用;《北京市客货运输定额发票》适用于零散运输和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经营业务,在结算运输款项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