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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通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通告
 (2001年2月23日)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发布后,凡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进行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均应申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四名以上持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共同颁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申请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学历;
  (四)具有房地产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的专业技能;
  (五)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市国土房管局(含原市房地局)组织培训并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请于2001年2月28日之前持《岗位资格证书》到北京工商大学报名(联系电话:68904827)参加工商法规培训,考试合格者换发《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岗位资格证书》失效。
  四、已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符合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请于2001年6月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重新核发资质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五、申请参加2001年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的具体事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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