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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失效]

  (一)地下水年取水在300万立方米以上,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在300万立方米以上或其他用水年取水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地下水年取水不足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或其他用水年取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地下水年取水不足100万立方米,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不足100万立方米或者其他用水年取水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由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在自治区内流经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河流指定河段及界河上的取水,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证预申请。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取水许可证预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建设项目未立项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预申请自行失效。
  第九条 提出取水许可证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水源动态以及水质的分析报告;
  (四)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
  联合兴办取水工程的,还应当提交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许可证预申请委托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由旗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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