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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等信息传播媒体公开报道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使用的气象预测信息,必须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十二、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防灾救灾”修改为“防灾减灾”;“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测信息”修改为“提供灾害性天气实时信息和预测信息”;第二款修改为:“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天气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的大风、水情、雪情、旱情以及森林草原火情等监测信息。”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防灾减灾积极稳妥地开展增雨雪、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设在同级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具体管理全区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并在该款后增加“在遇到冰雹灾害时,应当及时协调有关军事、民航部门,配合做好防雹减灾工作”;增加第二款:“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十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气候趋势预测、气象情报、农牧业产量预报,为农牧业生产的决策做好服务工作”。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可以对防雷、防静电安全装置进行检测”;增加第三款:“防御雷电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区气候资源调查和气候区划工作,组织进行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并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份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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