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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0年12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分类目录,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五条 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盟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六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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