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红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党纪政纪处分;(一)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七条 将赠送给单位或者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和行政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介绍或者代为赠送“红包”的,与接受“红包”同等论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九条 单位、个人多次接受或者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在初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上交所收“红包”的;(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三)主动追回以“红包”送出的公款的;(四)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用公款赠送“红包”的;(二)索要或者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三)接受和赠送“红包”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四)屡犯不改的;(五)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