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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2000修正)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一年之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在省人民政府换届时,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予以任命,至迟不得超过第二次会议。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派驻农垦区、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和派驻农垦区、林区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省辖市和地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 在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为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申请,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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