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
(200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括号内“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改为“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
二、第三条修改为“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以及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严格按照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则、决议、决定办事。”
三、第五条增加一款,“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厅室主任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应重新任命。”
四、第六条第一款最后加“在人民代表大会落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一年之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第二款最后加“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五、第七条,第一款后加“派驻农垦区、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六、第八条修改“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和派驻农垦区、林区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省辖市和地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第十五条最后一款,召开会议前“十五天”改为“二十天”报送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