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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2000)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4日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2000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以及对行政执法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并对设立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行政执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

第二章 执法单位和人员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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