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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失效]

  (一)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检查公司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和经理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对董事、经理的奖惩、任免建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涉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决策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人数较少并且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除前款规定的外,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一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名,经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不得选举和更换监事或者接受监事辞职。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公司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3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在召开会议10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表决事项通知监事。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经理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以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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