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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失效]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出资人或者经批准的国有投资主体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由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公司依法设立后,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有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对下列事故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三)对公司资产或者股权的出售、转让、置换以及提供担保的数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股东大会)对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所持股份的数量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国有资本投资到公司的股份,在必要时可以设置为优先股,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十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应当以一人为限。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权限和表决的内容。
  代表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登记,并由监事会确认身份。
  第十二条 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逐项统计表决的股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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