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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河北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实施细则>等4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代替)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0]第8号)


  《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2月7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0年12月25日
          河北省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职权、产生办法和运作程序,保障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分别制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做到权责分明、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共同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及其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股东会(股东大会)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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