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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第十条 举报假冒外省烟草企业烟草制品的,其烟草企业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假冒卷烟按省烟草公司调拨价总标值的2%给予奖励;假冒商标标识参照海南卷烟厂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原辅材料、烟机设备按其价值的2%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经举报,抓获制假贩假犯罪分子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第四条指定的经费中给予重奖,送劳动教养1人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下(不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举报单位或个人3万元。
  第十二条 若同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三条 举报人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举报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件,其奖励事宜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对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其他执法部门协助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冒烟草制品案件,烟草企业有奖励的,除奖励举报费外,再按剩余奖励金的50%给予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既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依照第十条标准奖励。
  第十五条 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假冒烟草制品案件,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按奖励的80%给予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20%奖励;既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按第十条标准奖励(以上奖励金含举报费)。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抓获制售假冒烟草制品违法犯罪分子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第四条指定的经费中给予重奖,送劳动教养1人奖励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下(不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含有期徒刑)刑罚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若同时有两个以上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主要查获部门按奖励金总的50%奖励,其余50%由其他执法部门协商分配。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冒烟草制品案件,是应尽的职责,其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案件查结,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按奖励金总额的5%由本单位对办案部门和有功个人给予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既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一般不予物质奖励,但案件标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总标的10%奖励。奖励金从第四条指定的奖励经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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