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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举报、查处违法烟草
 专卖品案件的奖励规定(试行)
 (2000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打击假冒、走私烟草专卖品等违法活动的力度,保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他实施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和查获假冒、走私、违章烟草制品、制假烟机设备、原辅材料、假冒商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
  第三条 举报并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查获属实的违法烟草专卖品案件,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金来源

  第四条 我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和地方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其中一部分作为办案专用和改善装备经费,一部分作为查处假冒、走私、违章烟草制品案件的奖励经费。
  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查获制售假冒海南卷烟厂烟草制品的,由海南卷烟厂按省烟草公司调拨价总标价的10%给予奖励(散装烟支以13公斤/件计算);假冒商标标识按以下标准奖励:软包商标20元/万张,硬包商标30元/万张,条盒商标50元/万张。
  第六条 查获制售假冒外省烟草企业烟草制品、假冒商标标识、原辅材料、制假烟机设备、外省烟草企业有奖励的,由有关企业按规定提供奖励;外省烟草企业无奖励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四条的规定从本单位的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罚没款必须足额上交中央或地方财政。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一节 对举报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假冒海南卷烟厂烟草制品的,按海南卷烟厂奖励金总额的50%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总额的10%奖励。
  第九条 举报假冒外省烟草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原辅材料、制假烟机设备的,其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按其规定奖励金总额的50%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10%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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