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已形成批量和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五、创新资金鼓励产、学、研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项目。
六、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或产品水平与内地省份的同类产品基本持平的项目,以及内地现有企业到海南来开办分厂生产内地同类水平产品的项目。
七、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2倍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对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给予匹配支持。
八、省科学技术厅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省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九、省财政厅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创新资金年度资助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资金拨入省科学技术厅创新资金专户,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省科学技术厅每年发布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省科学技术厅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和负责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一、评估、评审和咨询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水平、技术可行性、风险与效益、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