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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
 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专项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0〕1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专项资金的暂行规定
      (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1999〕30号)的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设立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为了加强创新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资金是一种政府投入的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推进我省产业经济的科技进步。
  二、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跟踪检查的原则。
  三、创新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省财政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每年适当安排资金。
  四、创新资金面向在我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有较高技术创新水一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额的10%以上。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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