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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
 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0〕91号 二000年八月七日)


  省文化厅、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邮电局、外经贸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出现的有害现象,并逐步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0年7、8、9三个月,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专项治理工作由省文化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公安厅、信息产业厅、邮电局、外经贸厅、工商局、郑州海关联合进行,分3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准备和集中治理阶段(7月1日-8月5日)。
  1、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经营者学习专项治理有关文件,宣传有关政策,部署自查工作。
  2、制定当地专项治理集中行动实施办法。
  3、开展“拉网式”实地检查,澄清底数。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按区域明确责任,落实到人,摸清当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含无证经营场所)的数量,以及每个场所的规模、机型、机种、有无违法经营活动及经营者基本情况,对掌握的情况要登记造册。
  4、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集中进行检查清理。
  (二)重新审核登记阶段(8月6日-9月10日)。
  经过集中治理且符合开办条件的,其游戏机及电路板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加贴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的审验标识。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重新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因违法经营或严重违规经营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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