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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我省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九)风险投资基金是专门从事风险投资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投资基金。为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风险投资基金应采取私募方式,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其募集对象可以是企业、机构投资者、个人、境外投资者,应拓宽民间资本来源;同时,投资者应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所承诺的资金可以分期到位。
  风险投资基金应按封闭式设立,即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和存续期限,在存续期限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十)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的实收货币资本必须充足。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应占其实收资本的较大比重。为规避风险,对特定企业或单一项目投资比例不宜过高。
  (十一)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懂技术、会管理、无不良记录、诚实申报个人财产并愿意为业务损失承担相关责任等条件。
  (十二)风险投资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通过出资人与经营管理人员间的契约,根据经营绩效约定股份期限的类型、数量、赠与条件、约束条件、执行办法等,同时明确经营管理人员对渎职、重大的失误等行为承担的责任。
  (十三)政府有关部门要以积极引导和有限参与为原则,组织有关企业和投资机制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的河南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投资机构和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各地在推动建立风险投资机制时应注意防范风险,依法有序发展,避免一哄而起,避免出现单纯依靠或主要依靠政府出资建立风险投资机构的现象。
  四、建立风险投资撤出机制
  (十四)建立和拓宽撤出渠道,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撤出”是指风险投资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要遵循资本运作的客观规律,创造顺畅的撤出渠道,以便有效吸引社会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保障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解决创业资本的股权流动、风险分散、价值评价等问题。
  (十五)风险投资的主要撤出方式:企业购并、股权回购、股票市场上市等。目前风险投资可采用以下几种撤出方式:
  1、通过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利用国家对企业股票上市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的政策,鼓励并支持接受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
  2、利用境外创业板块股票市场上市,如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市场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创业板块等;
  3、利用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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